《WTO协定》中“shall”/“should”词义实证研究
笔者在对《WTO协定》文本及相关判例的研究中发现,“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及其在具体语境中的选择问题,不仅涉及到语言哲学对语言模糊性问题的研究和争论、(法律)英语语言学领域学者间的分歧,还直接涉及涵盖协定中相关规范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问题。迄今为止,WTO专家组/上诉机构相关案例尚未澄清如何确定“shall”和“should ”间的联系与区别,其多义性常导致对相关协定的含义在理解时出现分歧。条约的特点、法律的特点都导致了其规则的静态性、抽象性,同时,由于规则所使用的语言的限制,非母语国家或地区在准确理解规则用语时存在困难,即使是在规则所用语言为其母语的国家,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对规则用语含义的理解也会产生歧义。语言本身表达的不完善性导致对规则进行解释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为了达成谈判,谈判者故意使用了模糊的字眼,形成“建设性的歧义”[3]。因此,在语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WTO案例实证研究以揭示其含义及应用,减少理解、适用和翻译中的困惑,避免英汉互译中的失真和对语义的曲解甚至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冯寿波:《WTO协定》中“shall”和“should”词义实证研究1. Has a duty to; more broadly, is required to.
2. Should (as often interpreted by courts). 3. May. 4. Will (as a future-tense verb). 5. Is entitled to.Preston M. Torbert mentions that “Shall” can express “anticip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eston M. Torbert, 2006: 110), “rhetorical emphasis” and “obligation”. Apart from these, “Shall” could be further used for expressing the order, obligation, responsibility, right, privilege and commitment.加入WTO对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影响
“入世”十几年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入WTO以后的发展不仅会受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将日益与国际经济发展产生密切联系。金融业对外开 放以后,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客观审视加入WTO对我国房地产业及房地产金融的影响,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金融改革。
房地产金融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主要研究房地产经济领域内资金融通的运动及其规律性,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资金的融通。在我国,房地产金融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吸收房地产业存款,开办住房储蓄,办理房地产贷款尤其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按揭贷款,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保险、典当和货币结算、发行房地产股票与债券,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保险,房地产金融风险,房地产担保机制,房地产金融税制,房地产金融市场等。 1、“入世”对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业是地域性非常强的行业,加入WTO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将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及房地产行业的整体作用而产生。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及政府管理房地产业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金融在金融品种和体系上逐步得到培育和完善,商业性的房地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同时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机构的形成,都为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加入WTO,房地产金融作为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结合的产物,收到两个产业对外开放的影响,既存在进一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客观评判“入世”给房地产金融带来的机遇和调整,制定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将有助于推进房地产金融的改革、创新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入世”对房地产金融带来的挑战。由于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我国的房地产业还是金融业都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因此,加入WTO以后,房地产金融与上述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一样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房地产金融风险是在房地产金融市场运行中可能导致市场主体蒙受损失的不确定性。随着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及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有放大的趋势。这一方面源于入世以后国际经济形势对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影响和大规模国际资本流动对现行房地产金融体系和金融安全的冲击;另一方面则源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房地产企业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导致开发企业的经营风险向金融市场的转移。在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风险转移工具欠缺、金融监管能力低下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就可能转化为金融危机,危害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金融业务历来是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必将大规模金融房地产金融市场。中外金融机构将在金融业务、市场占有率、技术、金融服务、人才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大多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的竞争策略、竞争手段和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不仅金融技术手段先进,服务品种多样,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高,而且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非常强。中资房地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迅速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切实有效的金融创新,充分发掘自身的经营优势,就会在与外资的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逐渐丧失优质客户和市场份额,最终在竞争中失败。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包括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贷款的创造和投资机构、担保或保证机构在内的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在房地产金融监管上,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分歧,往往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法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对诸如房地产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运作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入世以后,随着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进入将使上述问题暴露得更加突出,从而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 保险三类风险保障,然而目前国内住房按揭保险市场上却只有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一个险种。由此可见,房地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入世以后,金融机构应该利用房地产业大力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拓展房地产保险业务。除此之外,房地产信托业务也是需要大力拓展的非银行金融业务。目前,我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条例。入世以后,要大力发展独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拓展包括融资信托、保管代理、咨询服务在内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加入WTO为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全面综合考虑房地产金融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充分认识和发挥房地产业的金融属性,站在金融的高度,发挥房地产自身优势,深化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改革,充分利用各种创新金融工具,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从而促进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