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约在2010年左右看到这个案子,当年的维基百科内容和现在很不一样,主要是偏向于认为她是凶手的,所以当年给我留下的印象就是阿曼达是凶手。那个“狐狸阿曼达”的绰号也深入我心。大概在2017年,我突然看到一条新闻,阿曼达成为记者、主持人。我当时有点困惑,这么快就坐牢出来了?一查才知道,原来本案后来又审了3次,最终她被判无罪。接着我看了最新一部Amanda Knox(2016年),这部时长一小时的纪录片对案情其实没提供什么新内容,只是拍得比较有美感,对人物内心探索比较多。
但关于案件本身的信息量,还不及当年CNN做的一个节目(CNN那个节目指出,该检察官在其他案子中也犯了“滥用职权”的错误)。看完这个纪录片,以及美国做的这几个节目,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阿曼达是被冤枉的。这是一个偏执的检察官以及落后的司法系统共同导致的冤案。但是把案件如此简单化,反而令我困惑,难道意大利司法真的如此黑暗?难道一个检察官仅凭直觉产生怀疑,就可以得到那么多警方的证据支持,且让一半法官都判了这对情侣有罪?
我相信他们肯定有强有力的理由怀疑阿曼达。
随后我就找到了那2个针锋相对的网站,真的是宝藏。
http://themurderofmeredithkercher.com/,此网站偏向认为阿曼达是凶手。
http://www.amandaknoxcase.com/则是为阿曼达洗刷罪名的。虽然不知道是谁建立的网站,但是很显然,它们不是由普通案件关注者建的,因为它们获得了极为翔实和精确的关于案件的信息,包括照片、录音、录像、法庭记录、口供、精确时间、专家证词……我花了很多时间一一对照这2个网站的信息,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两种观点
控方(以检察官米格尼尼为代表)的观点是:案件发生在11月1日2200到2300之间,凶手为阿曼达、其男友索莱克和鲁迪。当晚阿曼达为索莱克和鲁迪开门,让他们进入。在三人纵乐,遭到受害人反对后,阿曼达变得愤怒。阿曼达和索莱克控制住受害人,而鲁迪则脱去她的衣物,对她进行性侵。随后阿曼达用刀杀害了受害人。鲁迪穿上沾血的鞋子,直接从前门离开,之后把2部手机扔到了900米外的一个花园。而阿曼达和索莱克当夜或者第二天早上清理现场,他们只清理了自己留下的脚印、指纹和DNA,但留下了鲁迪的脚印、指纹、DNA、大便。他们伪造了入室盗窃。
鲁迪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作案,他开始为了不让警方怀疑自己的同伙,还特意强调阿曼达也不是凶手,把凶手说成是某个他没看清楚长相的意大利男性。可是当他得知案发现场只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时(同伙未帮他清理),便改变口供,说阿曼达和受害人为钱财发生冲突,杀害了受害人(他改了好几次口供,2011年最后一次说是阿曼达和索莱克两人干的,他那会儿刚巧在房子里大便)。辩方的观点:案件发生在11月1日21点左右,凶手为鲁迪一人。
鲁迪在受害人回家以前,已经打碎窗户,闯入室内,在室内喝饮料、大便。而受害人突然回来,没发现他。他随后对受害人发起突然袭击,并在她奄奄一息时性侵了她。之后,他去阿曼达的浴室洗了自己的脚,并且去地下室男生宿舍换了自己带血的衣服。随后他带着偷窃的手机、信用卡、钥匙离开了房子,并把手机丢在了一个花园里。他开始看到新闻,知道阿曼达因此案受牵连,出于良心顺带为她澄清了一下。但后来他发现,如果自己能把责任推给阿曼达和索莱克,说不定自己可以脱罪,所以他又改口了。下面让我们看看证据究竟符合哪一种推论。
DNA证据
1控方:刀锋上一个细小的凹槽里留有受害人的DNA,刀柄上有阿曼达的DNA.刀上没有测出血迹,因为这把刀被人细心擦拭过。当警方告诉索莱克,在他的厨刀上发现了受害人的DNA时,他没有对检测结果提出质疑,而是立刻解释说,受害人曾去他家一起做饭,做饭时自己不小心割破了受害人的手。可后来证明,受害人从未去过他的公寓。他为什么说谎?辩方:第二次检测时,没在疑似凶器上检测出DNA,本证据作废。而且完全把血迹擦拭掉,能不起鲁米诺反应[插图],却留下了可以检测出的微弱DNA,是很罕见的。所以DNA是实验室污染造成的。
2控方:受害人房间里虽然没有阿曼达的DNA,但是她男友索莱克的DNA却留在了断裂的文胸搭扣上。辩方:为什么鲁迪的DNA满房间都是,而阿曼达和她男友的却完全没留下?要在一片混战之后选择性地擦掉2个人的DNA,只留下其中一个人的,是几乎不可能的。而且胸罩带子上只有鲁迪的DNA,索莱克不太可能不碰胸罩而直接触碰到那一个小钩子。所以索莱克的DNA可能也是实验室污染导致的。取证现场照片上那个手套就脏兮兮的,如果工作人员在捡钩子前刚好触摸过门把手,而索莱克此前也摸过门把手,那不就是把他的DNA带过去了吗?
3控方:小卫生间里有3处阿曼达的DNA和受害人的DNA混在一起,分别位于水槽上、一个装棉签的塑料盒子上以及坐浴盆上。一处只有阿曼达DNA的血迹在龙头上。辩方:根据DNA的具体数据可见,是两个人的血液混在了一起(而非阿曼达触摸了受害人的血)。可是,阿曼达身上并未发现有伤口。
她自称唯一的伤口,是刚打的耳洞发炎流血,可能滴在了龙头上。在采集血样时,工作人员没有更换手套,可能某个手指蹭到了她耳洞的血,并带到了其他几个采集的地方。否则,怎么会这么巧,2个人的血刚好在3处滴在一起。没药花园:我认为实验污染的可能性很高。首先,以控方对当晚描述的版本,难以解释为什么会有阿曼达单独DNA的一滴血,以及这滴血和其他混合DNA又有什么关系。但如果以辩方的版本,就可以解释了,因为阿曼达耳洞出过血。如果存在较高污染可能性的话,DNA的证据就难以令人信服。也是基于这个原因,阿曼达和索莱克2次被判无罪。
房间内的其他证据
1.房间里有人从被害人的包里拿走了她的钱包和信用卡以及大门和房间钥匙。
2.受害人的台灯和阿曼达的台灯都在受害人的房间地板上,靠近床脚。其中阿曼达的台灯是她自己房里唯一的光源。没药花园:这个其实有利于控方,因为如果是鲁迪突然发起袭击,他不太可能会跑去自己不熟悉的隔壁房间拿一个台灯过来。所以控方认为是阿曼达从自己房间拿过来的。
3.控方:鲁迪的血鞋印(根据鲁米诺反应)显示他离开房间,经过过道、餐厅区域后离开出门,但没脚印显示他曾转身锁住房门(通讯警到达时房门是锁住的)。要拿钥匙在外面锁门,必然要转身,不可能鞋尖朝外。辩方:专家认为鲁米诺显示的不是鞋印,或者画面有造假嫌疑。
4.受害人房间地板上有5张纸和明信片,上面显示有至少两种不同的脚印,但是和受害人所有的鞋子都不符合。
5.在阿曼达的房间里和在走道上曾经有过5个赤足血脚印,但被清除掉了。这些血脚印和鲁迪的不符合。
6.控方:在浴室的垫子上,有一个血脚印(赤足),符合索莱克的脚。辩方:并不符合,短了3厘米(由于血脚印是残缺的,因此到底符不符合,也取决于测量方法)。
7.控方:只在餐厅的一个玻璃杯上发现了阿曼达的指纹,但她自己的房间和房子其他地方都完全没有她的指纹。她在这里生活,这不合常理,显然有人擦拭过。
控方认为,鲁迪的血脚印(穿鞋)显示他直接出门离开,并不是他清理的,那么就是同伙清理的。而同伙只挑阿曼达和索莱克的痕迹清理,故意留下鲁迪的,显然只有阿曼达和索莱克才会这么做。而辩方则认为血脚印不对,鲁迪并没有离开。没药花园:一方面我确实觉得鲁迪不太可能会清理现场。哪怕清理的话,他会留着自己在案发现场的血手印和血脚印不管,而去清理阿曼达房间更隐蔽的指纹?另一方面,我认为要在混乱的现场只挑2个人的痕迹清理,也不太可能实现。
如果只是清理其中2个人的脚印,那或许容易些,如果是清理3个人中2个人的指纹,也或许能侥幸实现。但要把混乱的案发现场,清理得完全没有这2个人的DNA(除了搭钩),似乎不太可能。但话说回来,万一他们走狗屎运,刚好都清理掉了,或者剩下一些DNA未被检测到呢?光凭这些,我没法下结论。另外,可疑的一点是,阿曼达房间里唯一的光源(台灯)为什么会在受害人的房间里?若没有这个灯,阿曼达的房间是漆黑的。
1.按照控方的说法,是阿曼达从自己房间拿了灯,为清理工作做照明,最后却把灯忘在了房间里。而后索莱克试图踢门闯入,也是为了拿回这个灯。
2.阿曼达则当庭表示,并不知道这个灯怎么会跑去受害人房间的。
3.网上看到的一种提法我认为比较合理。台灯有可能是最早查看房间的通讯警留下的。他不敢触碰电源开关和房间里本来的灯,怕在开关上留下指纹,但又想照明,便从隔壁房间拿了这个灯,插入插座,却忘在了现场。当警察来时,这灯还在这里,被拍进了现场照片。正因为是警方自己犯的错,所以警方都没把它当证物保存,没有验上面的指纹。如果阿曼达真要自保,为了推翻控方的说法,她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说是自己前晚把灯借给受害人的。可她却没有这么说。
入室抢劫是伪造还是真实
1控方:房间被翻得很乱,室友菲洛梅娜的衣服被人从衣柜里拖出来,散落在地。而玻璃碎片是在衣服、电脑上方,而非下方发现的。这证明是先有人在室内弄乱房间,才用大石头砸碎了窗玻璃。辩方:错了,也有玻璃是在衣服下方的,且没在照片上看到玻璃在上面。况且当时菲洛梅娜和其他人到处翻找有没有丢东西,破坏了现场。
2控方:鲁迪是个入室盗窃惯犯,而且他清楚知道楼上住的是2个外国女性,楼下是4个意大利男人。那天是假期,意大利人通常都回老家团聚,而外国女性会留下。他如果最初的动机是偷窃,他应该选择肯定空了的地下室,而不是一楼。辩方:会不会我们高估了鲁迪的智商?
3控方:假设辩方的内容属实,这么大声音的砸窗没有惊到受害人,那么他应该是在受害人回家前就闯入了,躲在房子里喝果汁、戴了耳机听音乐、大便,直到受害人回来……而受害人是2100左右回家的,那么他在2100以前就强行闯入了。可2100以前,那条马路车来车往,为什么没人目击?他为什么不从正面(大门关不严)或者其他隐蔽的窗进去,而要选择这一扇朝向马路且关了木百叶的高窗?辩方:如果真的不可能有人从这个窗户闯入,为何事后屋主装了防盗窗?他2100以前闯入,可能刚好没人看到。
4控方:他身高178厘米,这扇窗离地2米多,他爬不上去。哪怕他能爬上去,要先打开木百叶窗,再下来捡石头,再砸碎玻璃,再爬上去开窗,钻进去,钻进去后还不能被插在窗框上的碎玻璃碰到,这也忒麻烦了……辩方:英国一个节目找了个攀岩高手做试验,踩着地下室的小铁窗,是可以爬上去的。没药花园:我看了那个节目,攀岩高手爬起来其实也够呛,只能抓到一小点边缘,完全靠臂力把自己提上去。我感觉普通人是爬不上去的。我很好奇,节目组为什么不找个普通人做试验,而要找个攀爬专家。但话说回来,鲁迪是个篮球运动员,也不算普通人。
5控方:墙上没留下攀爬痕迹。辩方:警方没有去勘验脚印。
6控方:他扔了一块8斤重、20厘米长的大石头去砸一扇小窗,谁会选这么大的石头啊?辩方:他以前作案时也曾选过这么大的石头。没药花园:鲁迪是篮球运动员,擅长投篮。
7控方:他进屋后没有立刻拿走显眼的电脑、相机和名牌包包,反而是开始把衣柜里的衣服全倒腾到地上……没药花园:他可能以为当晚公寓不会有人回来,故不慌不忙在衣柜里翻找值钱的东西,突然想大便了,便去厕所,而在厕所期间,受害人回家了……杀人后,他仓促逃跑,忘记拿走另一个房间的电脑、名牌包。
8报警时间在通讯警到达前还是后?控方:通讯警是在1240多到达。当他们盘问2个被告时,被告看似有点慌张,声称自己已经就这个情况打电话报警了,在等警察。其实他们当时并未报警。后来为了圆谎,才在1251和1254补打了电话。辩方:通讯警在13点以后才到达。索莱克是最早打电话报警的人,证明他们并不想拖延发现尸体的时间。他们不是慌张,而是意外,因为刚刚打电话报警,没想到立刻来了2个通讯警。
没药花园:双方就通讯警几点到达有过一番争论,控方认为1240多就到了,主要是通过通讯警自己的证词以及后来一系列人的到达时间推断的,比如A说B大概比自己早10分钟,B说C大概比自己早3分钟。辩方认为是13点多才到,附近有个摄像头显示先后有2个人的脚经过,但只有模糊的双脚,辩方认为它们是通讯警的。阿曼达在打电话时还有几番谎言。这些谎言或许无关紧要,或许很重要。比如她在接室友菲洛梅娜的第二通电话时,说她已经和索莱克回到了房子里,检查了房门,做了各种菲洛梅娜交代的事……但事实证明,她接电话时手机接入的信号是在索莱克家中。
也就是说,她夸口说自己做了一些其实并没有做的事。控方认为她说谎,是因为她知道现场是自己伪造的,知道人已经死了,自然没有必要去做各种检查,只是电话里敷衍一下菲洛梅娜。但也有可能,她就是沉迷于和索莱克缠绵,懒得动,但又要表现出自己已经关心过室友和他们共同的居所,就随意撒谎罢了。
9为何说谎?控方:在室友菲洛梅娜回来以前,阿曼达曾对菲洛梅娜的男友和通讯警说,受害人经常会锁房门,就连去洗澡都会锁,所以不用担心。通讯警因此没有破门。但菲洛梅娜回来后却说,受害人几乎没锁过门,这很反常,强烈要求开门。而且既然阿曼达和索莱克之前都已经试图撞开门了(门上有一道裂缝由索莱克早先踹门造成),说明他们也是关心过这个问题的,为何此时又不让开门?辩方:阿曼达说她意大利语不够好,造成误解。
10几点作案?
A控方:控方最有力的证人,一个长居案发公寓附近广场的流浪汉。他在警方找他调查时就声称曾在2130到2300之间看见这对情侣出现过三四次。他说看见他们有时激动地交谈,有时候站在栏杆边,俯瞰车子抛锚(见C)的地方。而广场周边的2个小店店主也证明流浪汉当晚以及平时确实都在广场。控方认为,这证明阿曼达和索莱克说自己在家,是在说谎。辩方:此人常年吸食海洛因,且证词自相矛盾。没药花园:此人的证词中,一方面说看见阿曼达时,周围人穿万圣节衣服,有大巴,证明是10月31日;一方面又说看见她时,当晚没有下雨,第二天看见警察,证明是11月1日。而阿曼达10月31日晚上在酒吧打工,肯定没出现在广场,那么似乎只可能是11月1日?总之由于自相矛盾的证词,最后一次开庭时他的话没被采纳。而此流浪汉在最后一次作证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
B控方:有个证人自称见到过阿曼达、鲁迪和索莱克拿着刀,在公寓门口。鲁迪想花钱租他的车。辩方:此人有案底,品质不佳,而且说得太离奇,很可能在说谎。没药花园:不可信。后来控方也没坚持采信此人的证词。
C一辆小车当晚2220在公寓前的马路上抛锚,一直持续到2315才离开。车上共有4个人,他们还站在车外面等拖车。他们以及后来的拖车司机都没在这期间听见尖叫或可疑的声音,或看见有人爬墙。没药花园:由于多人作证,且均为普通市民,这个证词最为可信。他们对时间点也很确定。这说明杀人要么发生在2220之前,要么在2315之后。控方和辩方都调整了自己的推断,为了能和这个证词对应得上。
D控方:2200到2230之间,一对情侣从这条马路经过,看见了前面提到的抛锚汽车,同时一个深色皮肤的人急匆匆经过,差点撞上情侣中的男生。没药花园:如果这人是鲁迪的话,符合C,即是在2220之前作案已经完成。但与下面的E、F、G中的证词矛盾。
E住在公寓对面的女子在2200上床睡觉,后被一男一女的喊叫吵醒,随后听到了一个女子的尖叫。她估计时间在2300.没药花园:如果是2300前发生的,就和前面的C相矛盾。2300前,她能听见这些声音,站在马路上等修车的4个人更会听见,但他们没有。所以要么她撒了谎,要么记错了时间。哪怕她只是记错了时间,这一男一女的声音也可能是鲁迪和受害人,无法说明阿曼达和男友索莱克的参与。
F控方:2300到2330之间,另一个住在公寓对面的女子起来上厕所,听见了一声女子的尖叫。她朝窗外看,什么人都没有。过了一会儿,她听到一个脚步声从停车场沿着铁台阶跑上人行道,另一个脚步声则沿着行车道逃跑。证明至少有两人作了案。辩方:不太可能在有双层玻璃的房间里,听到马路对面的一个石头房子里传出的一声尖叫。而此妇女在2011年出庭作证时深受耳聋和身体及精神的疾病之苦。因此辩方认为她幻听了。
G控方:公寓的第三个邻居在已经上床后,听到急促的脚步声从停车场沿着铁台阶跑上人行道,证实E中提到的脚步声。她认为时间在2330.没药花园:E、F、G是一致的,再结合肯定为真的C,尖叫和跑步发生在2315到2330之间。如果尖叫声是受害人的,那么从杀死到逃跑,中间就15分钟时间。伪造入室抢劫,极为精细地清理现场,几乎不太可能。所以要么证明并非伪造,要么是阿曼达和男友索莱克此后回去清理了案发现场。但这个推理与D相矛盾。控方其实是采信了A、C、E、F、G这几个证词,从而得出凶案发生在2315-2330,因为尖叫声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尽管尖叫声可能是刚控制她时发生的,也可能是刺杀时发生的)。而这几个证词中,被辩方辩驳后没那么可信的是A和F,那么只剩下C、F、G.但C其实是中立的,而F和G都是在房间里听见声音,没看见画面,可能是和案件无关的尖叫。而辩方其实是采信了C和D,从而得出凶案发生在2220之前。再加上辩方坚持,鲁迪是打碎玻璃闯入,受害人不可能听不见,那么就认为他是在2100(受害人到家时间)前闯入,在2220以前已离开。总体而言,我认为辩方的时间线更可信。
11控方:在2009年的法庭上,一个小店店主声称,11月2日早上7点多,一个长相和阿曼达一样的女孩站在店门口等他开门。女孩戴了帽子,神色疲惫。而后女孩去了厕所消毒液、洗洁精的货架,但不记得她买了没。他清晰描述了女孩的外表,和视频中阿曼达案发第二天穿的一样。此证词和后来的一些证词相印证。11月11日,警方在索莱克家的厨房柜子里搜出了2瓶消毒洗洁液。替他打扫卫生的女佣说,索莱克以前很不喜欢消毒液的味道,她也没见过家里有这东西。于是控方认为这是他们用来清洗案发现场的。
辩方:尽管警方案发后就找这一圈店调查过,但此店主第一次告诉别人阿曼达来买清洁剂是在案发一年后(2008年),而且首先是对一个记者说的。过了一年,他还能清晰记得阿曼达当时的穿着打扮,这不太可能。而后来索莱克的前任女佣在法庭上说,那2瓶消毒剂是她买的。但控方则认为,此女佣是被索莱克的家人收买了。因为她最初对警方说,她不知道这2瓶消毒剂的由来,她在和索莱克的律师交谈后才改变说辞。没药花园:我对店主的记忆和做法表示怀疑。而如果这2瓶消毒剂是他的前任女佣买的,这其实和第二任女佣的证词不矛盾。可能就是因为索莱克不喜欢这味道,所以她没继续用,把它们留在了柜子里,所以第二任女佣没发现过。
12电话记录显示犯罪?控方:当晚2018,阿曼达收到老板帕特里克的短信,叫她不用去工作了。2035,阿曼达回复了消息。但是老板的短信被删了,只在发件箱里找到阿曼达回复的意大利语短信:“你好,晚些见。晚上好。”阿曼达开始说自己没收到消息。后来警方发现,她是回复后又删了。阿曼达看了短信,说自己的意思是:改天见,相当于see youlater.但在意大利语中的意思是“今天晚点见”。没药花园:也正是被删的短信引起了警方的怀疑,导致他们不断追问阿曼达和帕特里克的关系,最后阿曼达顺了警方的意愿,指控帕特里克。
但事实证明,短信内容没什么异常。所以阿曼达其实也没必要删短信和谎称没收到。我认为删短信一事只能证明她11月1日确实意识模糊,在收到短信后下意识地回复,删除,然后又把此事忘记。这种记忆模糊可以说明,她当晚确实服用了超过自己能力的酒精加大麻(或其他毒品)。那么记忆模糊的她,会不会由于同样原因,意识和情绪反常而杀人呢?
她诬陷黑人老板作案,并且保持谎言3周,说明她是个擅长说谎的人。说谎动机不明。可以是被警方逼急了,随便咬一个。但我认为,不太可能是通过陷害来掩盖自己作案。试想一下,假如她和索莱克在清理现场时,只顾着擦他们自己的指纹,连鲁迪的大便都没冲掉,也没擦掉他的血手印和脚印,可见她是故意要留下线索指向鲁迪的。那么,她为何不在此时顺水推舟,直接引向鲁迪?为什么要找一个很快就会被她留下的痕迹证伪的人?所以她这么说,只能解释为,她真的被警方逼急了,想要走出警局,便随便咬了一个。
13控方:第二天的1207和1211,阿曼达虽然确实打过电话给受害人的2部手机,但都只打了几秒就挂了。第一通12秒,第二通4秒,都还没进入语音留言箱。如果她真的是在焦急地找受害人,她应当让电话多响一会儿吧?她应该像室友菲洛梅娜一样给电话留言吧?她打这么短时间,因为她知道受害人已死,不可能接电话。辩方:阿曼达确实担心受害人,想告诉她这事,阿曼达在1208还打给室友菲洛梅娜了。如果她真的知道受害人死了,她连打的必要都没有。控方:阿曼达只是想确认手机是不是真的丢弃妥当,并且做做样子,假装找人。
14控方:阿曼达在第二天(11月2日)1247打电话给她在西雅图的母亲,电话持续一分半。这是美国的凌晨300.她这是觉得罪案要被揭发前、有大事要发生,才这么紧张。如果她只是个旁观者,还不知道受害人出事,为什么要在凌晨吵醒她妈妈?她后来却在法庭上说不记得自己打过了。辩方:她只是纯粹对发生在房子里的事很担忧,想和她妈妈聊聊。
15控方:索莱克在1240和1250(打报警电话前)分别打电话给他的爸爸和姐姐。他为何在当时也这么焦虑?没药花园:说实话,C和D的这2通电话确实挺可疑的。但我们也需要结合更多的上下文来判断,比如阿曼达是不是以前也这么自我,不顾时差,半夜给美国家人打电话?比如索莱克是不是因为公共假期没能回家,本来就要给爸爸和姐姐打电话问候?
16控方:阿曼达在案发前后都曾给毒贩发过消息。没药花园:如果本案有3个凶手,最让我困惑的一点也是:为什么没有证据显示阿曼达/索莱克曾和鲁迪发过消息和打过电话?他们当晚是怎么联系他的呢?事发后也没联系吗?是街上随机遇上的吗?
17为什么要偷2个手机?控方:2个手机被人从受害人的房间拿走,随后丢在900多米外的园子里。0010,受害人家属给她打电话时,信号接入的已经是园子那里的范围。也就是说,至少0010以前,凶手(之一)已经拿了手机,离开了案发现场。为什么凶手要拿走手机?显然不是为了变卖换钱,因为室友菲洛梅娜的房间里有贵重得多的物品都没拿。所以只有一种可能,凶手不希望这2个手机在受害人的房间里响起来。反锁门是伪装成她不在家。
万一没拿走,有人打电话来,电话响了,公寓里其他室友会觉得奇怪,从而提前发现尸体。辩方:鲁迪偷窃了手机和信用卡,他后来觉得手机没用就扔了。没药花园:我认为控方听起来有点道理,但又不是特别合理。如果阿曼达和索莱克不希望手机响,直接把它们关机就可以了吧?把它们丢到人家居民的花园里,反而会被人捡走交给警方,提前吸引警察到来。但对鲁迪而言,放着菲洛梅娜的名牌包、电脑、相机不偷,而只拿走受害人的廉价手机又扔了也很奇怪。相对而言,我只能倾向于认为这是鲁迪匆忙之中的不过脑行为。
18电脑活动记录辩方:索莱克说自己一直在家,而他在家时就一直在用电脑。可他的电脑显示,自从18点多开始播放《天使爱美丽》后,电脑上就再也没有人为活动。电影在2110播放完毕,不清楚当时他们在不在观看。他们一直表示睡到第二天早上1030,但电脑显示凌晨530时,有人试图在电脑上播放音乐,最后在iTunes放了大概半小时音乐。11月2日早上6点多,索莱克打开他的手机。辩方:电脑上是有活动的。2126还有人在电脑上打开了一个文件:“Na-ruto ep101.avi”(动画片)。
19一个还是多个攻击者?控方:受害人练过跆拳道,也比较强壮,不会束手就擒,但是她身上几乎没有防御伤。她身上有很多虐待伤口,证明是在活着遭到攻击时产生的,不是死后。邻居只听到一声喊叫,说明其他时间被害人被捂住了嘴。既要捂嘴,又要控制身体,又要强行脱她的衣服,一个人不可能完成。辩方:她的双手上其实有少量防御伤。她是被人从背后突然攻击,来不及反应,被杀害后才被放到枕头上性侵的。没药花园:双方都找了不同的专家。但注意了,控方说只听到了一声喊叫,是基于前面3个邻居这么描述。其中1个邻居的可信度已被削弱。
20其他对于“性格”的偏见关于证据的争论还有很多,限于时间,我不可能全都列出来。虽然目录简单,但信息量特别大。由于很难从证据上有定论,所以后来很多讨论偏移,变成讨论阿曼达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其中有一群和受害人或熟悉或有点头之交的女生出来作证,说受害人不喜欢阿曼达,阿曼达表现得冷漠,她的私生活混乱。但辩方认为,当时媒体事先释放了阿曼达那种形象的信号,于是那些受害人的朋友接收到信号后,开始向媒体附和这种信息,这种心理叫做confirmation bias(确认偏差)。
但后来到了法庭上,她们却又持相反态度,认为确实没听说过阿曼达和受害人之间有矛盾。我读了米格尼尼在法庭上盘问鲁迪的记录。他的问题不断引导鲁迪,见到阿曼达时她是不是和其他男生在一起,抽大麻时她有没有和楼下的男生暧昧……但鲁迪的回答让他失望,他表示每次遇见阿曼达,她都是独自一人。在媒体的狂轰滥炸中,阿曼达的形象已经固定:这是个轻浮的女生,女性朋友很少,与她交往的大部分都是男性朋友,花很多现金(一般用于非法购买才用现金),和毒贩有联系,曾因为在派对上发出噪音和扔石头收到过罚单,写过关于强奸和暴力的小说。可是尽管用放大镜审视她,也只能找到这些周边的负面信息。
那么听听和她住一起的菲洛梅娜怎么说?菲洛梅娜认为阿曼达就是个兴趣广泛的女孩,整天比较开心,不太容易发怒,只是有时候有点奇奇怪怪,比如说着话突然做起瑜伽来了,看着电视突然开始弹吉他了。而同时,索莱克也被媒体解剖,比如认为他迷恋刀,身边总是带着一把刀。他经常吸大麻,喜欢看暴力黄片,小学时曾经用剪刀刺伤过一个女同学。但人是复杂的、多维度的,媒体却没有刊登那些与预设相反的信息。
比如,索莱克被一些同学评论为比较温文尔雅、腼腆害羞;而阿曼达被一些人评论为善良,对小动物都很有爱心。当我们每个人站在聚光灯下,接受这样的道德强光直射时,有几个人能完美?用放大镜看一个人的20年、30年,怎么都能挑出一打的错。我经常用性格来分析一个人有没有可能做某些行为,因为我认为性格是连贯的。阿曼达的那些表现,在我看来体现了她无拘无束、没心没肺、放荡不羁的性格,不代表这是品质、良心上的瑕疵,且距离性虐、杀害好友这种残酷罪行,还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
没药花园相信的版本
我这篇写得特别慢,因为在过去半年中,我被双方的证据都说服过。而本案中这些证据的可信度,也并非完全可靠。比如说,鲁米诺测试显示的到底是不是血脚印?就连这个至今都有争议。目前来说,我相信的是辩方的版本,也就是阿曼达和索莱克无罪,本案为鲁迪一人所为。为什么呢?主要是时间线。控方要圆自己的版本,要证明阿曼达和索莱克参与了,依据的是三点:(1)他们说谎了。(2)刀上有DNA.(3)几个证人听到不止一个凶手。
DNA证据在第二次检测中已经被排除了,说谎也都是一些非关键情节的内容,所以他们主要依赖几个邻居的证词。而这几个证词都指向案件发生在2315-2330,所以他们只能把作案时间定在这期间。而辩方则认为案件发生在2100-2220.受害人被丢弃的英国手机,显示她当晚(2007年12月2日)有4次活动。在2056她曾拨打英国自家的电话,但没接通;2158拨打语音留言信箱;2200拨打一家英国银行电话,未接通;2213突然上网9秒。现在已知死者在2045在距离家400多米处和朋友告别。她当时告诉朋友,昨晚万圣节自己玩了一整夜,今天又玩了一天,要早点回家休息。她走回家大概在21点左右。也就是说,她应当是在独自走回家的路上,或者刚进门不久的时候,拨打了英国家里的电话。
受害人的手机在2158时拨打了家里的语音信箱,没接通就立刻挂了,还即刻锁住,这证明是一次误操作,或者被突然打断。2200曾拨打一家英国银行的号码,但没输入英国区号,不可能接通,晚上银行也不可能开门。而这家以A打头的银行位于按字母排序的通讯录的第一个,因此很显然,这也是受害人或凶手不小心碰到的。我同意辩方的,在2058这个试图拨打英国家中的电话后,剩下的手机活动不是她本人,而更像是凶手的误操作。2213她的手机突然连接GPRS9秒,这是因为收到了一条彩信。
辩方根据GPRS接入的是B信号塔,认为当时手机已经不在房子里了。因为在家里时是A信号塔的信号最强,而在那个园子时,是B信号塔的信号最强,因而大概率,手机在2213时已经位于900米外的花园周围。如果信号的依据是准确的,那么2213前,鲁迪已经作案完成逃离现场。在2213突然按错上网后,鲁迪出于害怕或者烦躁等原因,把手机扔在了路边的花园。这与之前抛锚等拖车的4个目击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他们2220到达该路段,一直到2315离开,未发现任何异样。但和E、F、G这3个23点多听到尖叫的证词都矛盾。
那为什么,我要信这个时间段呢?
(1)控方认为受害人当时在玩手机,所以2次不小心按到。但我认为这不太可能。玩手机时眼睛肯定一直在盯着屏幕,发现按错,会立刻关掉,不太会由它响了几秒。而且误操作挂掉后,玩手机的受害人自然会继续玩手机,不会立刻锁屏幕。受害人2058拨打英国电话没接通,按理说会过一会儿再打个试试(室友表示她和家里保持着密切联系),但是她此后再没打过,很可能是在这个电话之后不久,手机就不在她手上了。
(2)现在已经知道,牛仔裤和外出的衣服都是凶手强行脱下的,因为牛仔裤裤脚管没翻过来,里面有血迹。这点双方没异议。已知她2100左右回到家。她对一起吃晚饭的朋友说,她想早点睡觉。如果案发时间在2330,她有没有可能回家2个多小时,却一直没脱衣服?她不脱衣服坐在房间里干嘛呢?
(3)鲁迪说他在1930前往公寓去和受害人约会(虽然他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受害人),而2000以前的监控摄像头就拍到他在公寓外面,说明他当时已经到达了。那么他会不会此时到了去找阿曼达开门玩呢?不会。因为2040时,索莱克的邻居曾去敲索莱克的门,看见阿曼达当时还在索莱克家看电脑。那么比较符合辩方的推论是,鲁迪当时独自在公寓附近,可能正在找闯入的地方。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有监控,为什么不看看阿曼达和索莱克当晚出现没有。我想那个监控不是正对公寓大门的,只朝向路的一边,只有那个方向来的人能被看到。我认为时间线是这样的:鲁迪在20点多已经进入室内,在房子里乱翻菲洛梅娜的东西、喝果汁……他以前入室盗窃也这么做,就像在自己家里似的。
到了2100,受害人可能一边给英国家里拨电话,一边走进家门,没有留意到鲁迪早已闯入。鲁迪在大便的时候,发现受害人突然回家了。他急忙提起裤子,站起来。他没有冲走粪便,是怕发出声响被受害人发现。随后他尾随受害人到房间,从背后突然袭击,捂住她的嘴。
两人可能有过一番搏斗,在发现难以控制住受害人,或受害人发出几声呼喊后,他拔刀刺向了受害人。随后他脱掉了她的衣服,对奄奄一息的受害人进行性侵。鲁迪可能在2200左右离开家门。2158、2200、2213这3次都是他在拿着手机、匆忙逃跑过程中误按到了键。
辩方认为凶案可能发生在2144到2152之间。因为他们拿到了附近路段的监控,发现那会儿,不断有经过的路人停下脚步,朝公寓的方向张望,似乎听到了一些奇怪的声音。可警方并没有找这些路人来问话(当然,视频中路人张望的内容也可能与此案无关)。
为什么我无法接受控方的版本?
主要有几点:
(1)为何没有这3个人的通讯记录,譬如电话、短信等等?他们是如何联系上一起纵乐的,难道是那天在街头偶遇?
(2)如果是街头或者酒吧偶遇后一时兴起,为何没有目击证人看见他们仨(除了一个明显在说谎、连控方都不信的证人)?
(3)阿曼达和索莱克是如何做到能在案发现场,既没有留下脚印、指纹,也没留下DNA的?
(4)如果说是伪造现场,那是怎么伪造的,窗玻璃是怎么打碎的?是索莱克跑到马路上搬一块巨石远距离扔过来的吗?如果是从室内打碎的,为什么碎片没有掉落在窗外的地上?
(5)既然把信用卡、钱包、手机、钥匙都扔了,为何不把消毒剂什么的也扔掉,而是放回索莱克的橱柜?清洗血迹的消毒剂瓶子没准会沾上受害人的DNA...
以上是我的判断。
但这个案子还是有一些让我动摇的地方,主要在于阿曼达和索莱克的一些无法让人理解的谎言(如果控方内容为真的话)。
(1)阿曼达为什么要对通讯警说谎,说受害人经常外出时锁房间门,哪怕洗个澡的时候也会锁?她说是自己意大利语不好,造成了误解(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会把正反搞错吗?而且,假设她说的是反过来的意思,又怎么会提到“哪怕洗澡的时候”?).
(2)尸体被发现时躺在房间中央,盖着被子。后来警方才发现,尸体先是在衣柜旁边被杀害,随后被人挪到房间中央,放在枕头上进行性侵。但阿曼达在警方发现尸体被挪动过以前,就曾对受害人的英国朋友说过一句话:“受害人是在衣柜旁被杀害的。”她是怎么知道的呢?后来在法庭上,她没否认她说过这话,她说是索莱克告诉她的。但索莱克拒绝为此作证。
(3)而当警方告诉索莱克,在他的厨刀上发现了受害人的DNA时,他没有对检测结果提出质疑,而是立刻解释说,受害人曾去他家一起做过饭,做饭时自己不小心割破过受害人的手,但受害人说小伤没什么。可后来证明受害人从未去过他的公寓。他如果不是心虚,为何有如此反应呢?
(4)索莱克在11月5日作为证人被带去审问时,很快对警方说,他之前说的一切都是谎言,是阿曼达教唆的,她其实晚上出去过,没和他在一起。他后来翻供说,当时警方对他又吼又叫:阿曼达是个婊子,欺骗他(考虑到两人当时只认识10来天,他对她不够了解,在警方的离间计下动摇、改变证词也是可能的。但他为何在出狱后写的自传中还加了一句,当晚阿曼达是否出去过他不确定?是因为当晚真的喝嗨了,记忆有断片?).
2011年第二次开庭。当时两人已经在2009年被判刑20多年。阿曼达突然回过头,对坐在被告席另一头的索莱克挤了挤眼睛。这一幕刚好被摄像头拍下。美国一些吃瓜群众坚持认为阿曼达是有罪的人,把她视作“女版辛普森”,巧合的是,阿曼达和辛普森刚好同一天出生,都是7月9日,巨蟹座。本案无论是时间线还是证据,都指向鲁迪一人作案。读者更被控方的版本吸引,从传播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鲁迪一人作案,那就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入室盗窃、强奸杀人案。这样的案件在每个社会都不新鲜。它没有离奇的动机,没有曲折的情节,没有形象突出的人物,也没有复杂的人物关系。从新闻的角度来说,它有些“平淡无奇”。
而如果本案的凶手是阿曼达——一个天使容貌、蛇蝎心肠的美国女孩,故事则完全不同了,它堪比一部精彩的犯罪小说。在看了那么多证据后,我认为鲁迪独自作案更说得通,三人作案有更多不合理之处,无法解释。2019年6月,阿曼达和她的丈夫一起回到了她曾在狱中度过7年的意大利。这是她获释后第一次回意大利。她说她看过Netflix的纪录片后才知道,当年她很害怕的检察官米格尼尼并不是坏人,而是出于对正义的偏执。她说希望自己能鼓起勇气去见米格尼尼,“有一天我希望能和真正的米格尼尼博士会面,我希望他能来,他也会看到我不是一个怪物,我只是阿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