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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杠杆收购的法律问题

杠杆收购发轫与上世纪60,70年代,是一种企业收购的形式,企业通过财务杠杆加大负债融资比例来达到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目的,在杠杆收购的融资中,筒要的是银行贷款,其次是垃圾债券,最后为股权资本。收购前通常由举债融资的行为,举债融资的难易度是衡量杠杆收购能力大小的关键指标。由于企业杠杆收购对于提升产业整合的速度、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活跃资本市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大受欢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杠杆收购己经成为许多大型企业并购的重要手段,但是这种收购方式在西方国家发展的时间长,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则面临着法律上的问题,阻碍了杠杆收购的发展论文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相关的应对措施,以为提升我国杠杆收购的环境和法律建设提供参考建议。

一、企业杠杆收购的研究

(一)企业杠杆收购的原理

杠杆收购一般具有五个阶段,分别是目标公司寻找与调查阶段、谈判阶段、融资阶段、执行阶段和整合阶段。目标公司的寻找与调查一般室内针对资产优良,现金充裕的传统和成熟的企业,而当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具有技术优势的公司也常成为杠杆收购的对象;谈判阶段主要是针对杠杆比率和收购方案进行的;融资阶段是向集团或企业进行资金筹措;收购阶段是确定收购价格的关键点,一般要高出目标公司股价的45%左右;整合阶段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价值增值,主要从团队文化融合、不良资产剥离和债务风险降低三个方面进行。杠杆收购比较复杂,如果只是依靠收购方来进行具有很高的难度,成功的概率也不高,一般需要投资银行的参与。投资银行在杠杆收购中起到过桥贷款的作用,投行提供本身的资金作为贷款,并帮助收购方设计和承销垃圾债券(具有高风险性质),其作为中介的角色十分关键,是关乎企业杠杆收购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而杠杆收购中的融资工具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垃圾债券等,但这些融资工具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非常严重。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这些金融工具得到准入,可以被视作筹资手段,符合市场制度要求;2.这些融资工具的流通性要得到资本市场的保证;3.杠杆收购的环境必须具备,具有信任预期。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融资工具的效能才能发挥出来,并扮演重要的角色。杠杆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企业杠杆收购的融资模式

融资工具是融资的关键媒介,随着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的金融工具,主要的创新包括可调利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抵押担保债券商用不动产抵押债券信用增强型债券可展期票据、远期利率协议、垃圾债券、抵押债券和期货债券等。融资问题作为收购的筒要问题,而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外部融资是指收购方通过向外部市场筹集资金,而内部融资则是收购企业通过自身的资产或财富来进行收购支付。外部融资的形式主要有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和混合性融资三种。

作为一种特殊的收购方式,杠杆收购和其他的收购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投入较少的股本而获得数倍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后经过改善运营使之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再高价出售,获得利润,当前的杠杆收购的方式具有很大的优势。

二、我国企业杠杆收购融资而临的法律问题

能否顺利融资是关乎到杠杆收购成败的关键,但是杠杆收购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法律方肉的建设工作也并不到位,导致杠杆收购面临诸多障碍,其中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股权证和优先股融资的法律问题

认股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重要部分,股本权证有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备兑权证是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持有大量的证券可供投资者到期行权;而股本权证的发行人为新股首次发行,包括配股权证、IPO权证和增发权证,并且要得到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发行,从中可以看出权证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但对一般性的企业操作性不大,限制了杠杆收购的可能性。优先股在西方国家的融资中影响很大,但在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将优先股完全排除,导致其地位的缺失,而新修改于201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只是为优先股的设置留下部分空间,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而仍然难以作为融资的渠道

(二)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

在西方国家,银行贷款在杠杆收购中占绝大部分的比重,但在我国规定贷款不能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项目,也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能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的审查非常严格。虽然在2008年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一定程度上环节了并购中的资金困扰问题,但却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必须具有产业或战略相关性,而并购方还要获得目标企业的商标、研发技术、关键工艺、供应与分销网络等资源,为其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适用于战略性收购,但对于财务型的收购不能适用,形成了较大的制约。

(三)债券融资的法律问题

作为杠杆收购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目前用于筹集资金的债券主要有三类:一般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短期融资券的时间短、融资的数额有限,并且只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但不能随意变更,不适合做杠杆收购的融资工具;而可转换债券只有上市企业才有资格发行,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使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一般公司债券发行要满足多项硬性规定,如累积债券的余额限制、盈利能力的限制和净资产的限制等,都约束了一般公司债券的使用。从上述的分析可以返现,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发行债券进行杠杆收购的难度极大,可操作性也很小。

(四)过桥贷款融资的法律问题

杠杆收购中的过桥贷款是收购中的重要媒介,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杠杆收购成功与否的指标,但是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比较大,除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过桥贷款之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限制非常严格,导致过桥贷款,的获取途径狭窄。难以顺利实施杠杆收购。

三、企业杠杆收购的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杠杆收购融资的法律制度

此方面的改善主要从几个方面着手,如允许债券公司等一些非银行机构或组织可以提供过桥贷款、降低杠杆收购贷款的融资限制条件、降低债券发行的管制、完香机构投资者的立法、降低优先股融资的限制等。

(二)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变通

变通措施主要有几个方面可以加以改香,如联合收购融资、街道信托融资、个人自筹融资方式等,通过变通融资的渠道和方式,可以拓宽融资的范围,放松融资的管制,有效的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其操作的可能性。

(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杠杆收购方面的立法和经验都比较充足,因而适当的借鉴西方的经验和法律,通过适当的调整,以便可以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加速我国的杠杆收购立法环境的建设,使之更加成熟完善。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企业杠杆收购的现象逐渐增多,而现有的法制环境给企业杠杆收购带来了诸多的限制,因而研究杠杆收购的模式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应对和改善的措施,可以提升整体的杠杆收购的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