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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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2)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b肉刑,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c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白粲,三年刑。(3)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刑。(4)罚作、复作,一年刑。

7、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谣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不得兼方罪。

8、司法机关: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9、诉讼形式:(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婢对主人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

10、判决:读鞠,宣读判决书。要求再审叫:乞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