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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租赁经营合同

工厂生产租赁经营合同(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 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 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 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 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厂租赁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厂共有财产 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流动资金 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 租金定为 元,分 年缴纳。

其中:

年度 元;

年度 元;

年度 元;

第十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为了 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 %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 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承租人是 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 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

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 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保障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有价值 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 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 出租人对 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对 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维护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平调 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 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 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 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 %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

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 市公证处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报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

出租人代表: (签字)

承租人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工厂生产租赁经营合同(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公司原水泥生产线的生产经营权租赁事宜(包括:厂房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装载车2台),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公司条款,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 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特征:

(后附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一年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届满,如乙方仍需租赁,乙方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每年租金 元。收款人 帐号: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日内预付 万元租金,待承租人进厂入驻盘点交接后7天之内一次性付完租金余款 万元和押金20万元。

第五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入驻****公司后能正常生产,协调好工人与厂方之间茅盾,承租人入驻****公司后用工有自主,择优使用车间工人和后勤人员的权力,人员数量由承租人决定。至2013年 月 日前的用工债权由出租人负责解决,至2013年 月 日后的用工债权由承租人负责,原****公司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用工工资和劳动社保等与承租人无关,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六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其在承租期内关系到的出租厂房和机器设备的水费、电费、卫生费、所在与房屋租赁和经营相关的税收、管理费、维修费等所有生产经营支出

第七条 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至原状并承担费用。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在厂区内修建大棚一座,大棚面积由承租人按实际生产需要自定。否则,乙方所交之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承租人为自己经营之需,经出租人同意可以适度地对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不改变主体结构和不构成建筑物物危险的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行为(但是应出租人认可同意)。合同期满,由出租方所有。

第九条 未经出租人书面认可,承租人不得将厂房和机器设备转租他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付清支付风险保证金 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日内预付租金 万元),入驻接管交接完7日内付清全年租金余款。并且乙方以自己所有的等资产为担保,以保证承租人合理使用,按时支付租金,在经营生产中及时支付欠款和相关债务,否则,出租人可以扣留该保证金,租期届满,并经出租人核实无欠款及债务,租赁物合符出租交接时的原状后,应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第十条 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物从事违法、应当守法经营。因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并不仅仅限于劳务用工及其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保护租赁物及其所有设施的良好功能。本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在本合同期满之次日内将租赁物返还予出租人。若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承租,但必须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的三十日内重新签订书面合同。租期内,租金涨幅随行就市。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内,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地震、台风、国家的产业政策、重新规划及征拔占用等)和因地方农民和工人堵厂门及债务纠纷造成停产和销售二十日以上的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但必须由出租人按承租人实际租赁使用时间天数清算天数,退还剩余租赁费和风险保证金全款后,承租人方可退场。

第十三条 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必须遵守。若其中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必须承担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之外 ,还必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同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