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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中的悔改(10)

12.何谓“与生俱来的败坏”
也许对一些人而言,这种观点是荒谬的: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欲望都完全被神咒诅,尽管它们是造物主神亲自赏赐的。 我的答复是,我们所斥责的并不是神造人时赐给人的与人受造时本性分不开的欲望,而是斥责那些大胆、不受约束、抵挡神管理的冲动。 人一切的机能因本性的堕落都已受损,甚至他一切的行为都受混乱和不节制的影响。 而且,既然人的欲望与这光景分不开,因此,我们推论这些欲望都是邪恶的。 简言之,我们教导,人一切的欲望都是邪恶的,也因此都是罪,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因为它们小在神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此外,我们说人的欲望超过神的范围,是因为没有任何纯洁或真诚的欲望能出于败坏、污秽的本性。 虽然这教导表面上似乎与奥古斯丁的大为不同,实际上却非如此。 他是因过于惧怕帕拉纠主义者对他的羞辱,所以有时避免使用“罪”这个词。 然而当他写道,罪的律仍在圣徒身上,只是罪责已被免除时,就清楚地证明他的观点与我们的并非不一致。
13.奥古斯丁见证信徒仍有罪
我们也要引用他其余的陈述,为要更清楚他的立场。 在《驳朱利安》(Against Julian)的第二卷中,他说:“罪的律一方面因属灵的重生而被免除,另一方面仍存在于圣徒的肉体之中。 罪的律被免除乃是因神在重生信徒时免除了罪责,但它仍留在人身上,因它激动与信徒作战的私欲。” 他也说:“所以,罪的律也在大使徒保罗身上,虽然这罪在受洗时得赦免,却仍在他身上。” 又说:“安波罗修将罪的律称为‘罪孽’(iniquity),他认为罪责虽在受洗时被免除,但罪本身却被存留下来,因情欲与圣灵相争是罪孽。” (加5:17)以及“罪在它从前所辖制我们的罪责上已失效,虽然是死的,但在人人土归天前,它仍旧搅扰我们”。 第五卷中对此的论述更为明确:“心盲同时是罪、罪的刑罚和罪的起因。 它是罪,因它使人不信神;它是罪的刑罚,因神用它来惩罚骄傲的人;它是罪的起因,因盲目的心导致人犯罪。 同样地,肉体的私欲,即圣灵所抵挡的,也同时是罪、罪的刑罚和罪的起因。 它是罪,因私欲本身违背理性在人身上的统治;它是罪的刑罚,因它是不顺从神之人所应得的报应;它是罪的起因,因人的悖逆和本性借着私欲犯罪。” 【注:Ambrose,On Isaac or the Soul,8. 65(MPL 14. 553;CSEL 32. 688);Augustine,Against Julian Ⅱ. 932;V. 3. 8(MPL 44. 696,787;tr. FC 35. 95,247ff. )】他在此毫不含糊地将之称为罪,因为他在此已反驳了帕拉纠的异端,并证实了纯正的教义,就不再畏惧人的毁谤。 同样地,他在《约翰福音》注释中,根据他的理解无可辩驳地论述道:你的肉体若顺服罪的律,你就当听从使徒的吩咐,“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罗6:12)。 他并没有说“不要容它存在”,乃说“不要容它作王”。 只要你活着,罪就必活在你的肢体内,但你至少可夺去它的王权,不再听从它的驱使。 那些宣称私欲不是罪的人经常引用雅各的这句话支持他们的观点:“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 (雅1:15)然而,我们能毫不费力地驳倒这一点。 因为,除非雅各指的是恶行或罪行,否则连恶念我们都不可称为罪。 但既然他称可耻和邪恶的行为是“私欲所怀的胎”,并以“罪”这个词称呼它们,所以,私欲就是神所咒诅的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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