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嫖娼违法人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会串通卖淫女,利用一夜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大家都知道入个被认定一夜情,那么大概率是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总得说一夜情”,就是合法的,最多属于个人作风问题,如果是“嫖娼”,就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那么真的如此吗?一夜情就不会受到处罚?
有这样一个案子。“你们发生关系了吗?”“发生了,我们是一见钟情。”“你有没有给她1000元嫖资?”“这不是嫖资,这1000元是我给她的见面礼,为了培养感情花点钱,难道不应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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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嫖娼”的关键特征是什么?
嫖娼,就是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即,嫖娼是以金钱直接换性关系的“交易”。
案例中的情形是“一夜情”还是“嫖娼”呢?
据警方进一步调查,小明于案发前,主动上网搜寻卖淫女信息,与相关网站负责人联系后,双方对付费方式和价钱进行约定,即“先发生性关系,而后再付钱,价钱是1000元”。
小明按照网站负责人提供的通讯方式联系上卖淫女后,经过短暂交谈,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此前双方并不相识。
小明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向对方支付了1000元。
综上,小明的行为符合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嫖娼的对象是不是一定要是“职业卖淫女”?
小明抗辩的第二个理由是,该女子非职业娼妓,既然她不是“娼”,自己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嫖娼”。小明的脑洞不是一般的大。
娼妓并不是持有职业许可的职业,嫖娼也从来不是“身份犯”,认定小明行为的行为是否为嫖娼,只需要考察小明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嫖娼的特征即可。
3、“一夜情”是不是“嫖娼”的抗辩理由?
“一夜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男女双方发生一次性性关系。一般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双方之间有吸引力;二是双方非情侣、夫妻关系;三是为性事仅激情一夜。不难看出,“一夜情”与嫖娼有共同点,都是陌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
但如果“一夜情”中掺合了金钱,以金钱购得一夜风流,也构成“嫖娼”。即,小明抗辩的“一夜情”即使成立,但他的“一夜情”是花钱买来的,也不能抗辩“嫖娼”的定性。总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做错事就会得到惩罚。